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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2, 2024 4:17:24 GMT
但是,在個人資料處理委託協議期間,處理主體是否可以合法地擔任與其他主體委託的資料範圍相同的個人資料的管理人?在我看來,是的。作為一個例子,我想指出招聘機構與其客戶(潛在雇主)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招聘機構在創建候選人資料庫時,會獲得處理這些人的個人資料的同意,以便將他們納入未來為其客戶進行的招聘流程中。處理的個人資料範圍是簡歷中包含的資訊。此外,該機構可能會出於其他目的處理候選人的資料 - 例如姓名和電子郵件地址將用於行銷目的(通知該機構組織的各種活動、對勞動力市場狀況進行調查並準備在此基礎上進行報告等)。另一方面,招聘機構在向潛在雇主提供其資料庫中所選候選人的資料後,可能會收到客戶的命令,要求對該特定候選人採取特定行動,這通常不屬於招聘範圍的一部分。招聘服務。這可能涉及協商僱傭合約、代表客戶向候選人提供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信息,或對受僱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者在工作的第一階段進行滿意度調查。然後,該機構將處理其資料庫中已有的候選人身份(以及可能的其他)數據,但在客戶訂購的範圍內處理的目的和方法將與招聘機構為其設定的目的完全不同。自己的需要。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招聘機構將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同一個人的相同資料(即具有相同內容的資料)既充當管理員又充當處理者。 委託協議終止或到期後的進一步處理 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的合約通常是在主合約(提供服務的合約)期間簽訂的。一般而言,合約終止或到期後,處理主體應依合約規定退還或刪除委託的個人資料。然後,他停止以任何方式參與他之前代表管理員處理的個人資料的處理。但這總是會發生嗎?不必要。 首先,由於技術原因,處理主體可能無法在合作結束後盡快(例如14天內)歸還或刪除委託的個人資料。儘管主合約終止,管理員也可能指示處理者繼續儲存個人資料。這將涉及承包商繼續充當處理者(儘管主要服務終止),直到雙方同意的個人資料刪除(或返回)期限為止。但是,這應在個人資料委託處理合約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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